受理投訴范圍
1、對符合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事項,應當辦理而不辦理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;
2、履職中辦事拖拉,推諉扯皮,敷衍塞責,效率低下的;
3、故意人為設置障礙,歧視、刁難服務對象,以及利用職權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的;
4、工作作風生硬,態度蠻橫,行為粗暴及其他履職不文明行為的;
5、工作時間無正當理由脫崗、離崗和網上聊天、炒股、玩游戲或其他嚴重影響工作效率行為的;
6、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,不履行公開、告知義務等損害投訴人知情權的;
7、失職、瀆職,不作為、亂作為的;
8、違犯工作紀律,勞動紀律的;
9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。
對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,不予受理
1、歷史遺留問題;
2、投訴事項不具體、不明確,事實無法查證的;
3、按法律規定應由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、民事、經濟、行政和社會治安等案件;
4、已經進入行政復議、勞動仲裁和司法程序的投訴;
5、其他不屬于行政效能監察范圍的投訴事項。
投訴注意事項:
1、投訴人進行投訴,應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,不得誣告陷害他人,不得干擾和影響正 常的工作秩序。
2、投訴人投訴時,應當據實提供被投訴單位的名稱、被投訴人的姓名以及投訴的事由和要求,可提供投訴事項所涉及的有關證據材料。提倡投訴人署名投訴。
3、投訴人應仔細閱讀受理投訴范圍,凡不屬于投訴范圍的事項,請按管轄范圍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反映。
4、投訴人可以采取來電、來信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、網上等形式進行投訴,投訴人投訴請留實名并留下聯系方式,投訴內容只有 紀委、監察審計處工作人員有權閱讀、處理。我們將依法為投訴人保密。